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以及《
上海市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2012年因工受伤致残等级为十级的上海市在职员工来说,其
工伤补偿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是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该金额按照7个月的工伤人员在受工伤前一个月本人缴交的
工资水平进行核算,但是最高额度不超过90,951元,而最低额度则不得低于30,317元。
此外,还要加上另外两部份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项费用在解除或终止与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时予以发放,具体的发放额度是这些员工在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乘以6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需支付给员工总共43,31元乘以6个月等于25,986元的相关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工伤人员由于年龄较大或者不幸离世而导致与单位的劳工关系终止时,他们将无法享受到本规定中提到的补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