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乃附属合同之范畴。
抵押合同乃是由作为
抵押权人的一方和作为
抵押人的另一方签署的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文件。
抵押人通过提供一定价值的财物来为其在未来可能无法偿还
债务提供
抵押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当
债务人届时无法清偿负债时,抵押权人有权处置该抵押财产并优先获得该财产出售或变现后所产生的款项作为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抵押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单务合同以及无偿合同等诸多类型的合同;
同时亦可归类于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才能生效的要式合同;
且它属于静态合同(即确定性合同)。
依据各合同之间所存在的主从依附关系,我们可以将各类合同划分为主合同及从合同两大类别。
所谓从合同,意指依赖其他已有存在的合同为其成立基础方可存在的合同。
鉴于从合同需依托于主合同的存在才能正常运作,因此从合同亦被视为附属合同。
如同担保类合同中的
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等,它们均是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的从合同,无主债务便不会有对主债务的担保行为,更谈不上会出现相应的
担保合同,因此抵押合同无疑是附属合同之一种。《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
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
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
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