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乃是在破产宣告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的,肩负着在法院指导及监管下全面接受并接手破产企业的管理任务,同时也对
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评估、处理以及分配等诸多事宜,总而言之,便是将破产清算的所有事务一揽于身的专责机关。
破产清算组堪称破产程序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其职能涵盖了破产过程的各个方面,在破产程序运行期间,其余机关或组织仅发挥着监督或者支持配合的功能。
因此,破产程序能否得以公平正义、高效有序地进行乃至圆满结束,与其密切相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