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其依法应当承担的
社保款项,将被优先从企业的
破产财产当中予以偿还,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用人单位因
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而应向员工赔付的
经济补偿金。
首先,在偿债之前,需要先把破产费用及用于企业共同利益的
债务进行清偿。
之后,破产财产的剩余部分会依据如下顺位进行
清算:
(1)破产人所
拖欠员工的
工资、
医疗保险、工伤
赔偿、丧葬补助等费用,且这些款项中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或者行政
法规中规定必须支付给员工们的
补偿金;
(2)破产人所拖欠的除了上项所述之外的所有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下的税收;
(3)最后是针对普通
债权人的
破产债权。
如果破产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同一顺位内的各项需求,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来进行分配。
在破产企业中任职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他们的薪酬将按照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进行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