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建过程中,拆除及扩建单位需按照已定标准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具体金额的赔偿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屋补偿费。
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损失,该费用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根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
这主要用以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短暂居住于临时居住地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之处,而其范围将会依据临时居住的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进行每月的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此项费用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如愿意搬迁至郊区或者不再寻求拆迁单位的安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并要求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严禁任意更改。
除此之外,被拆迁人在获得必需的房屋补偿费用外,还有可能取得以下补偿:
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以及过度期间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