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对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公证事务所需要的费用也各不相同。
具体而言,它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确认经济合同类别的公证费用,此处包括以证明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或者其他形式的活动为主旨的公证,对于标的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财产则按照0.3%的比例收取,即低于两百元人民币时,按两百元人民币收取;
其次至五十万元以上的部分,则收取0.25%的确凿费用等等。
其次是关于证实各种民事协议内容真实性的公证费用,每项事务每次都会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费用,如果涉及到相关的财产权益问题,款项则会进行双倍的增收。
再次,鉴定法人以及各类组织的资格、声誉及信用状况的公证费用为每项300-500元人民币。
接着,若涉及到
知识产权拥有权、转移权以及使用许可相关文书的情况,每项事务必须缴纳500元人民币的费用。
针对提存公证事宜,应根据标的价值的0.3%来预先收取费用,而最低预收款额为100元人民币。
此外,若
代理当事人支付保管费的话,须另外另行收取此费用。
最后,为了使
债务文书具备更强大的法律约束力,需支付该项债务总额的0.3%作为费用;
且如申请人已经接受公证处理,但之后又决定要撤销该申请,则仍可以收取相关手续费,但如果未经过详细核实,每项事务仍将收取10元人民币的处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三条公证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