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条文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土地管理工作。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以保持上下级之间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其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超出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设定的控制指标,同时,耕地保有量也不能低于同一指标线。
对于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高级别行政区,其负责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需确保该区域内的耕地储备总量不会出现下降现象。
规划位于全域范围内的国土空间体系于我国已正式确立。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以及科学有序地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各类型的功能空间显得至关重要,这些都有助于优化我们的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整体质量和效益。
经过合法审批过的国土空间规划应该成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等活动的基本依据,它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活动的纲领性文件。
对于已制定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的地区,将退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