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产过程中,买方通常需要了解房产的各种权益状况,包括确定其是否具有
居住权。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可能会向卖方询问相关事项,甚至直接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记录。
居住权实质上是
房屋所有权和
使用权之间的一种明确划分,即业主拥有财产的归属权,却无权随意处置居住权。
因此,当物业所有权人选择出售此类房产时,他们应该主动向潜在购买者传递该房产已设定居住权的信息,并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之前,确保买方对所涉及的居住权情况有所了解。
如果业主未能履行这一告知义务,那么在签订完
买卖合同之后,买方发现自己实际无法行使居住权,便有权根据
欺诈的法律原则申请撤销这项交易合同,或者以
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求终止交易。《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