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法定
遗嘱——公证遗嘱以及替代书面遗嘱——代书遗嘱之间的法律地位时,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应无疑处于最高的地位。
公证遗嘱,顾名思义,是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所订立的财产处置行为。
这使得此类遗嘱具备了坚实的
证据基础和可信度,成为众多遗嘱形式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典型代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由于身体或智力等原因无法亲自手写,经过合法授权后可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即为代书遗嘱。
这类遗嘱也必须经过必要的合法证明并证实无误之后才能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