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您所述的究竟是一般的保证措施,抑或是连带的保证措施。
如果是一般性的保证措施,那么在保证期限内,
债权人只能向
债务方提出要求还款,而无法直接向您寻求帮助。
另一方面,若债权人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或疏忽大意,未积极行使他们的权力,以致于无法通过执行相关财产来达到
追讨欠款的目的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
证人,您将有权在提供给法庭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价值限额以内,不再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连带的保证措施,那就意味着您需要承担起
欠款的偿还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合同中规定的
担保人,应该承担在债务方未能按照原本约定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
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