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常存在以下几个隐患和陷阱:
首先是钓鱼合同,即通过刻意采取先向交易对手支付适量
定金或预付款的策略来博取其信任感,进而在获得对方充分信赖后隐瞒真实意图,骗得全部货物;
其次是
虚假欺诈,即以
伪造公章、
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文件、
汇款凭证、账户号码以及
伪造个人
身份证明等方式作为掩饰,以此构造虚构的背景并制造各类欺骗性的借口,从而将真相巧妙地隐藏起来。
第三种手段是合谋共事,即与交易对方合力欺诈。
此外,还有第四种手法——偷梁换柱,这是指在
合同条款的规定上模棱两可,标的物品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重要信息并不明确,这种情况下通常会以口头约定为主导,因此当交易完成时,欺诈者便可以轻易地以低劣品代替优质品,从而实现诈骗的目的。
最后,最常见的手法是隔山卖磨,其主要特征在于虚构标的,也就是说合同所涉及的商品其实是不存在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