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遭受
家庭暴力而提出
离婚的情况下,若选择以
协议离婚为解决途径,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冷静期”。
然而,采取
诉讼离婚手段终止婚姻关系,即通过司法程序来解除婚姻关系,却并不需要遵循这一规定。
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有关离婚申请之日算起,三十天内的任意时间,如有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持反对态度且不愿放弃,均可向该机构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
另外,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果的案例而言,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和批准离婚,不受“冷静期”的制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