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于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未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之规划内容进行施工建设者,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例如,勒令立即停工、要求在特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以及确定数额的罚款等多种形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