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常谈论到的虚假出资,实际上指的是股东虽然在表象上展现了出资姿态,然而实质上并没有实际出资。
这种现象常见于股东设立公司时,他们仅仅是为了满足审核要求来应对验资环节;
没有真正投入资金且在验资之后亦无法证明这些款项是否已被有效地转入公司账户,也就是说公司并未能利用这笔出资来展开正常的经营活动。
从本质上来讲,虚假出资的核心特色在于股东无须支付对等的代价就能够获取公司股权。
股东的出资对于公司的注册成立具有关键性的影响,根据
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股东认缴出资额之后,应当如约履行出资义务,不得从事虚假出资的行径。
倘若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既未实际交付或者未按照约定日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资产或者非货币资产,那么将会受到公司登记部门的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整改以及处以虚报出资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之间的罚款。
至于股东实施虚假出资的手法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采用没有实际现金或者比真实现金更高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来欺骗验资机构,从而获取公司登记;
(2)以伪造的实物投资手续来博得验资机构的信任,进而获得公司登记;
(3)通过实体、
知识产权、非
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等形式来出资,但是却没有落实相关权益的转移程序;
(4)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然而它们的实际价值远低于
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定价;
(5)股东在设立公司之际,仅仅是为了应对验资环节,然后短暂地把钱汇入公司账户后再迅速转出,公司根本没有将此款项用于经营业务;
(6)没有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足额的审计,只是简单地依赖投资者提供的少报负债多计资产的会计报表来验证出资。《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