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包括故意以及过失两种情况。
其中,所谓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实施某种行为将会引发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后果时,依然抱持期待甚至鼓励这样的结果发生的心态;
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实际上应当)能够预见到自身所进行的行为存在引发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然而由于疏忽或者粗心大意,忽视了这一危机意识而未能加以防范,或者尽管已经预见到这一风险,却盲目自信能够得以避免,进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引发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后果,却仍然执意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被告人,由于其行为符合故意犯罪的定义,因此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而言之,对于故意犯罪的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得逞,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至于
过失犯罪,法律规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方需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