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我们应该秉承如下三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首先,必须坚定贯穿着民主议定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必须虑及到绝大多数村民真实且真诚的集体意志;
其次,和平等原则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就需要我们全方位地保障每位村民均能享受平等对待的权益;
再者,我们也需要遵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每位村民为集体所尽的责任以及付出努力的程度来确定其享有的分配利益数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