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行使不可由任何亲属替代,仅可由未在直接监护下养育未成年孩子的一方家长亲自履行。
由于探望权系源于亲子间特殊且不可替代的人伦关系所派生出的权益,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及专有特性,因此该项权利仅能赋予儿童父亲或母亲最大限度的支配,无任何其他人有权代位行使此种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