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工地高处物体坠落之责任划分之规定如下:
当建筑物、结构物或其他设施出现倒塌、塌陷状况,对他人产生了损伤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
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提供
证据证明其在质量上并无缺陷,则可免除此责任。
而在其他
责任人的因素影响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情况时,相关责任人应负起
侵权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