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律师,可肩负以下重大职责:
(一)接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聘请,担任他们的法律顾问;
(二)接收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成为其在法院
诉讼中的
代理人;
(三)接纳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由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定,成为他们在法院审判中担任的
辩护人;
同时,也在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下,成为他们在法院诉讼中的代理人;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事宜;
(五)接受委托,参与并进行调解工作、仲裁程序;
(六)接受委托,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涉及法律领域的疑问、帮助设计与撰写诉讼文书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其他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