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如果发现补偿标准过低,那么您有权利依法采取以下行动:
首先,请求
行政复议,也就是通过特定程序,向具有法定
管辖权力的行政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其重新审核并做出更合理的决策以保护您的个人利益。
其次,您同样有权选择直接提起
行政诉讼。
这意味着,作为原告方,您有资格针对认为已经违反
法规或不符合自身权益的政府部门以及他们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措施,而向当地的司法机构投诉。
法院将会经由原告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者的公开参与,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被告方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最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做出公正裁决,从而有效地解决由此引发的
行政纠纷。
在此过程中,
行政复议法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
它是一个由
行政相对人(即与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士)发起的独立法律程序,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部门在做出行政决策时要符合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
在这个定义之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复议类似于
司法审判,都是基于法律,遵循相关程序,由专门的
执法机关负责执行的重要手段。《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