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合同一经解除,尚未实际履行的部分即告终止履行;
而已履行完毕的部分,则应根据相应的履行状况以及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从法律层面出发,赋予各相关方以权利寻求恢复原有状态的可能性,或采用其他恰当的补偿措施,同时
赔偿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等额外费用。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主要是指
解除合同之后,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的执行情况,其中涉及到
当事人双方的具体状况。
而“根据合同性质”,则主要是指所签订的合同
类别究竟为何种形态,例如是否为
买卖合同,抑或是
租赁合同甚至是
服务合同等等。
由于各类别合同其特性、责任承担以及
权利义务等方面均有所区别,因此,针对不同性质的合同,其
处理方式也会有各自独特的规格体系。
所谓“
恢复原状”,主要是指将原合同交易之前所形成的状态予以重新恢复及整合。
在执行恢复原状过程中,若原物仍然完好无损,便应将其归还给交易对方;
倘若原物已经失效或无法找到,在实际情况下可考虑选择使用同等质量的同类物作为替代品进行偿还。
另外,恢复原状还需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返还因该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金融收益;
2.对占有财产期间为维护该物品而所付出的任何必要费用亦应进行支付;
3.因返还财产而需负担的所有必要费用亦不能忽略。
至于其他的补偿性措施,则主要包括请求维修、置换、重做、降价、支付惩罚性的
违约金以及赔偿所遭受的损失等多种手段或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