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思维下,职权变更制度所主张的“有限原则”,其核心意旨在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约束。
具体而言,这一原则涉嫌在法院行使审判职能过程中,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及相关的行政纠纷处理规范,有条件地对行政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策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正或转变的权限。
在此值得强调,法官在行政法律
诉讼案件审讯中的职权变更权力,其本质性质属于责任和义务的范畴。
法官必须遵循严格的法理衡量标准,来评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