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对被判有罪的犯人,若其能恪守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诚意与决心,或是在改造过程中具有
立功行为,便可据此予以适当的
减刑措施;
反之,如有特别重大的
立功表现则应给予更大程度的减轻
刑事处罚。
二、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在经过相应的减刑之后,实际所服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以通常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为例,最多只能减少监狱服刑时间一年零六个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