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尚未完成合同期限而想要
辞职并不需要支付任何
违约金。
然而,有下列两种特殊状况,设定的违约金仍是合法的:
其一,当员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承诺时,应当根据之前的协议规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量不应超过雇主之前为该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
此外,当雇主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时,也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其二,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而言,雇主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与员工规定
竞业限制条款,并且在双方决定取消或结束
劳动关系之后,对于限制员工竞争业务范围的时间范围内,应在选定的每个月内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若出现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员工应当依照事先商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
此外,如果员工希望提前结束劳动合同,且已经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形式告知雇主,那么雇主将无需负担任何赔偿责任;
对于处在
试用期的员工,在他们提前三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雇主自己的想法时,同样可以选择结束劳动合同。
对于员工个人自主决定的辞职行为,公司是无需进行任何赔偿的。
当然,如果员工没有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则需赔偿雇主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