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购房者遭遇未能如期交房的困境,务必尽快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企业施压催促其入手履行交房之义务。
倘若在接收到购房者如此严谨的交房催告函之后,开发商仍旧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完成预定的交付,那么购房者便可以依法主张解约,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进一步
追讨开发商在这其中所承担的
违约赔偿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延迟交房”不仅是一种概括性概念,它还包含了两种特定情境:
第一种为“正当延期交付”,通常是由施工进度的延误或者与之相关的政府手续审批、市政配套设施供应等方面的延滞导致的;
而第二种则是“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运作困难,或是与此有关的政府手续
违法,导致其无法履行交付的义务,甚至在短时间内也无解决方案。
理论上讲,只要开发商没有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日期交付房屋,都可以被视为延迟交房。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并不涵盖在内,它们不构成延迟交房:
(1)由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按时交付受阻。
当不可抗力事件对房屋的正常交付造成严重影响,使得开发商可能会面临
延期交房的压力时,他们可以据此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自己的责任。
但是,开发商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购房者发出通知,否则将被视为构成了延迟交房;
(2)因重大规划、设计变化影响到按时交付。
即
合同订立时作为合同基础与环境的客观事实出现异常波动,导致
法律行为基本要素发生缺失,
当事人合同目标无法达成,而且这种状况的改变具有不可预测性,既不是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结果,也不应该归咎于某一方当事人。
如果保持原来的
合同效力明显会对利益受损的一方遭受不公,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取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
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
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