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无因管理产生
债务时,此等义务常由受惠之人所承担;
与此同时,管理者有权向受益人索取管理费用作为其劳动报酬。
2.在现实社会生活当中,债权可谓是因各类合同关系、
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不当得利之情形及法律明文规定等众多因素而衍生出的一种权利体系,这些权利赋予了权利人向特定责任人请求实施或禁止实施特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