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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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一、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民法典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而见义勇为这方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就不难判断,朱某的见义勇为行为是不需要担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二、见义勇为法律特征有哪些

见义勇为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

一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时,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见义勇为时是否成为行为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依据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如一九周岁的儿童救助了与其一起玩耍落入浅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险的幼童,其行为不能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不是见义勇为行为。

另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

这是见义勇为成立的主观要件。

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

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

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

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无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无法定的权利或义务,行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见义勇为。

如警察追捕逃犯,监护人救助被监护人等。

无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无因约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

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法治社会需要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需要大力倡导‘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

《民法典》正是在这种文明基础上,将见义勇为等行为在立法上给予充分肯定。

切实从根本上解决了一度困扰公众的“救不救”“扶不扶”问题,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重演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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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义勇为过失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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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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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见义勇为如何认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制止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3.在抢险救灾中,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事迹突出、影响重大; 4.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表现突出; 5.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认定程序 申请后未认定还可申请复核 根据第八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家属,可以向基金会或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上述单位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奖励和保护。 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受理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调查核实,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规定,在何时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由市基金会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相关市民代表参与论证。 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可以向基金会、市公安局或民政局申请复核。受理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正当防卫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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