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用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所涉及到的补偿事项,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和处理:
首先,若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际,用人单位决定不予
续签,相关方需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维持或提升了原
劳动条件,但
劳动者选择不续签,此种情况下则无需给予任何
经济补偿;
最后,倘若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先的劳动条件,在此情况下,如若劳动者同样不肯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将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的经济赔偿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