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租户在居住期间购置的家具、电器等大型耐用消费品与所租赁的房产之间并没有紧密的关联性,因此,当租赁契约告终之后,这些物品将依然归属于该租户,并且可以由他们自由搬离。
然而若是租户并不想保留这些物品,那么只需要经过与出租方的协商并达成共识,便可将其进行适当的折价出售给出租方。
然而,对于房屋内部的装修设施及后期添加的附属设备如地板、天花板乃至抽油烟机、空调等设备,它们在拆卸时或许会对该住房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时,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
恢复原状。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