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仅具证明
劳动合同解除之效力,并不能替代正式的
解约函件,倘若欲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及
劳动者均需出具书面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若系用人单位一方主动提出结束合同,则告知函应由该方出具方可视为有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支付其一个月额外
工资后,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罹患疾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终结之日起超过规定期限,无法继续承担原工作任务且亦无法适应本单位安排之其他工作;
2、劳动者工作能力欠缺,经公司给予培训或
调换岗位后,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
3、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循的客观环境发生巨大变动,导致劳动合同双方无法就变更
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此外,如果公司存在下述任何
违法行为,劳动者都有权选择“
被迫辞职”:
1、无故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
劳动保护措施或工作条件;
2、未依照法定标准按时全额向劳动者发放薪资待遇;
3、未依照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规,对劳动者利益造成切实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