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企业在迁徙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搬迁收益以及搬迁成本等各项经济活动,这些款项均可暂时无需计入申请当前税负的营利所得部分。
然则,在整个迁徙工作全部完成之后的年度,我们需要对所有的搬迁收益与支出进行全面且详尽的汇总
清算。
在此基础上,企业所获得的搬迁收益,减去所有的搬迁支出之后的剩余部分,即构成了该企业的搬迁所得。
因此,企业有责任在迁徙工作完全结束的年度内,将这部分搬迁所得纳入到当年度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以此作为计算税款的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