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范中,
土地使用权被允许设定
抵押,但是该种设定仅限于建筑用地的范畴内。
具体来讲,土地使用权抵押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
担保物,以此来确保自身及第三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的一种经济行为。
通过实施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一方式,
债权人有机会获得对土地使用权的变现处分权利以及针对售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