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已交
付定金,且双方就
合同条款展开了充分协商,然而仍无法达到共识及
签署合同时,此种情形下便不适用
定金罚则,
定金皆可全额退还。
2.倘若其中一方无任何正当理由地在合约预定的期限内未参与协商或是擅自更改认购书中的关键内容,从而引发
买卖合同未能达成,此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得返还。
3.如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政策调整等因素,使卖家能够提供合理且合法的解释与证明,使得交易无法顺利举行时,此类情况下也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同样可以全数退还。《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