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争议须遵循
劳动仲裁程序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雇员之间因签订、执行、修改、解除及
终止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所有争议事项均应适用这部法律。
而且,对于此类
劳动争议案件,在提
起诉讼之前,务必先行通过仲裁方式予以处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