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更改合同的履行日期,这将被视为实质性的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第四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承诺的内容必须严格保持与
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对于要约所规定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此种变更便构成了新的要约。
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酬金,以及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的改变,都将被认为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该法典的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则可以自主地进行合同的变更。
同样的,从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如果合约各方对协议修改的内容没有清晰的约定,那么在法律上将会被默认为维持原来不变。《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