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加盖公司印章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犯下此错误者须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倘若相关人等的非法加盖公章举动对被人构成了实质性的物质利益上的损毁,他们应义务补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而若此举进一步触犯
刑法法条,则当事人必须接受严厉的刑事制裁。
通常来说,作为空壳企业的单位并不需要对这些事故负责,当然,除非它们在这事情上也犯了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
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
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
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