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者可以自主选择接受货币赔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置换:
首先,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形式主要是按照房产评估价格以及双方商定的少量补偿金额(或是在完成评估后确认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进行计算得出。
其次,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则是在上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数额的基础上,扣除被拆迁人所获得调换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之后所得出的结果。
在
房屋征收过程中,做出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是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种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种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一种是出于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第二种是为了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
第三种是为了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第四种是为了满足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
第五种是为了满足政府依据《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求;
最后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