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对
交通事故进行明确责任分配,只要满足下列任一特定条件,即可被视为
工伤范畴:
员工于工作时间前后,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是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
以及员工因公出差期间,若因职务原因导致身体遭受损伤或者不幸失踪;
还有在日常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由自身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公共运输工具所引发的事故伤害的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