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农村
集体土地征用的流程包括:
发布
征地通告,征求村民意见,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2.制定"一书四方案",然后向相关部门报送审批;
发布征地公告,公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待审批通过;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支付相应的补偿安置费用;
最后,交出土地。
3.当涉及到国家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至少三十天,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组织召开听证会,重新制定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