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违章建筑,执法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其进行拆除。
2.若违章建筑查报人员发现任何违反
建筑法规的新建、增建、改建以及修建行为,应当立刻上报主管建筑机关进行处理,且须严格遵照主管建筑机关所指派之任务予以执行。
3.当主管建筑机关由于违章建筑查报、检举或者其他情况得知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并且该违章建筑正在施工过程中,他们应当立即发出停工指令。
4.违章建筑查报与拆除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必须佩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
身份证明标识;
同时,拆除人员还需携带相关的拆除文件。
5.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在接收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的报告之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展开实地勘察,如确认必须拆除,则应立即组织拆除行动。
如果认定违章建筑尚未达到拆除标准,则应通知违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天之内,按照建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执照。
6.若违建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照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逾期未能完成补办申领执照相关手续,直辖市、县(市)主管建筑机关仍有权依法执行拆除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