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存在于
刑事拘留的状况下,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并无案底之说。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在经由法院正式审判之后,那些被判定为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相关信息、涉及具体犯罪行为及其事实,以及法院审理过程的详细记载和裁决结果等完整资料所构成之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公安机构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为通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而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然而必须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视为刑事处罚,只可视为查案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治理手段,自然也就谈不上案底问题了。
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士方将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