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发行股份、债权罪是对那些在申请公开发行股份、债卷或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如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中故意隐去关键信息或杜撰出并不存在的重大
虚假陈述的行为的
法律制裁。
这种
犯罪行为通常涉及的范围包括发行规模大且影响恶劣的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存托凭证,或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被特别划定为其他需要受严格监管和审查的证券发行活动。《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
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