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劳动者的
试用期期间遭到解职,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在此期限内被录用的员工未能满足岗位需求,即个人能力未达到预期,那么,该职工将无法提出补偿要求;
然而,如果是由于该企业没有过错地裁撤该员工,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同时无需再另行支付给该劳动者任何补偿费用,也不必提前三十日再去通报这个信息。
但是,倘若用人单位无理由地解除了已处在试用期中的员工,这将会导致其不得不支付一定数额的
经济赔偿金。
2.至于
经济补偿金的赔付目标,其具体方法是参照劳动者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当每年满一年的时候便给予其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
补偿金额。
换言之,即使处在试用期期间遭到了解职,只要符合公司刻意解雇的情况下,仍然有权申请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