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
结婚姻之后选择
离婚并不必然牵涉到退还
彩礼的问题。
一般而言,仅当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后,即便面临离婚的境地,亦无需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
然而,某些特定情形仍具有例外性。
例如,若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在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仍然有权主张要求女方归还彩礼:
第一,尽管已完成
结婚登记但实际生活中未曾共同生活过;
第二,在结婚前支付彩礼并导致给付者的经济状况陷入极度困窘之中。
换言之,由于接受彩礼而导致赋予者个人生活质量严重下降,已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维系当地最为基本的生活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