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领取
结婚证书,两者之间便不具备法定的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有一方向另一方要求退还
彩礼金额,则该笔款项应当予以退还。
然而,倘若两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建立感情并达到
结婚实质要求,即使未领取结婚证书,仍然视为
事实婚姻,因此不存在返还彩礼的问题,除非双方最终选择
离婚,并且在结婚前支付彩礼致使男方在经济上产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这部分彩礼方可考虑进行返还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