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
离婚女性并无需退还男方支付的
彩礼费用,然而,若存在下列特定情况,那么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与认可:
首先,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却未能真正共度美好时光;
再次,双方在婚姻缔结之前给付了彩礼,但此举却导致了给付方的生活陷入困境。
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是指在婚姻缔结前,给付彩礼的一方就已经背负了沉重的
债务负担,而在婚后又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偿还这些债务,或者是在婚前就使用了家庭财产来支付彩礼,婚后却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只能依赖自身的努力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对于那些在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但如果已经共同生活超过两年时间,并且育有子女,或者所赠予的彩礼确实已经被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其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一般情况下将不会得到支持。
在适用上述第二和第三项规定时,必须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