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部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针对无法进行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产生的补偿,以及因搬迁活动导致的机械设备损失所需的补偿等。
2.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这部分损失既包括实际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考虑酌情包含预期经营损失在内。
3.
拆迁补偿费用则主要包括搬迁前期所需支付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赁费、人员安置费等;
此外还包括搬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及运输费用,以及解聘员工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等相关支出。
4.第四类补偿费用为基于拆迁政策而产生的奖励费用,其中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多种形式的奖励。《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