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时,应确保给予公平且合乎情理的补偿,以
保证被征收土地农民原先的生活水准不会受到影响,并且其长期的生计需求也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贴款项、附属物补偿款项以及青苗补偿款项四大部分:
1.关于各项
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额度与标准,都必须由市或县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正式批准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
2.关于土地被征收前所产生的平均每年产量的认定(即涉及到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贴款项的补偿标准):
需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经过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为基准。
3.若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贴款项仍无法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贴款项。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该价格至少应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