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参照于《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明确的,对工厂类建筑的拆除需给予以下具体赔偿项目:
首先是对被收购不动产价值的充分补偿,其次是对于由于不动产收购而导致的搬迁和短期安置所需的额外费用进行补偿,最后还需要对因为不动产收购而使得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在针对不动产收购原因需进行搬迁的情况下,
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按照约定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家费用。
若被征方选择适用房产产权置换方式来获得赔偿,产权置换房屋在正式交付使用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亦应依法向被征收方提供短期安置费用或提供有效的周转用房以保证其正常生活不受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