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明确
法规,民事案件方面的法定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这一时限以权力所有者获悉或应认知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及负担责任人之日起进行累计核算。
关于劳工合同争议问题的仲裁时效期则设置为一年,即始于当事人警觉或应该了解到其权益遭受了侵犯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艰难仲裁裁决结果不悦的当事人,可以在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第15个日历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申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